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元亨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125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黔0115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现申请人贵州元亨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95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荣宇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人民陪审员  颜晓燕
书 记 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