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7112号
原告西安沧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沧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沧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37.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焦秋景
书 记 员 王晨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