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122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2年4月12日生,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代理人:***(系***之女),女,住甘肃省文县。
被执行人:文县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文县城关镇韩家坝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文县恒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文县城关镇县城东坝3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文县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文县恒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主动向法院交纳执行款及其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现该案依据的生效判决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据的(2016)甘12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