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472号
原告山西新太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广拽,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嘉益,女,生于1973年6月18日,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物贸分公司。
代表人陈柳平,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新太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物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新太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新太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新太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山西新太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晋苗
审 判 员 焦云平
人民陪审员 张珍荣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