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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4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东鑫盛设备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K3H77Q),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康南路原牛奶场。
经营者马宗林,男,回族,1957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系西宁城东鑫盛设备加工厂经营者,住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3号9号楼2单元262室。
委托代理人马生良,男,回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该公司员工,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青海热力蒙暖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649460610),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6号8号楼151室。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东鑫盛设备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青海热力蒙暖通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4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热力蒙暖通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城东鑫盛设备加工厂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青海热力蒙暖通技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款125621元,利息16243.72元,诉讼费206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陆续向本院转款111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青海热力蒙暖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32933.72元。本案执行费2059元被执行人青海热力蒙暖通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现申请执行人西宁城东鑫盛设备加工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青0104执31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瑶
审判员马志峰
审判员刘永革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秦铭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