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14-c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山伟业(湖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南西片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正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山伟业(湖南)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因本案被执行人现执行了2790余元,被执行人作出了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681执6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凤鸣
审 判 员 贺志平
人民陪审员 林 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