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3民初377号
原告: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14-c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青,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乐,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3月11日,原告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富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