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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0725号
原告: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14-c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邱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青,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娇宁,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海清,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海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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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海清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章富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熊云凤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