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57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14-C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邱勇。
被执行人:华容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人民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姜武。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审理完毕。该案(2021)湘010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我院分别于2021年9月3日、2021年11月12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国土、证券、保险、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17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于2021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我院于2021年11月21日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财产信息。我院现拟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12903.33元,已执行到位39231.7元,尚有1673671.6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琳
审判员 胡益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