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爱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303民初5523号
原告:秦皇岛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秦皇岛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秦皇岛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爱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源公司)、***与被告廊坊爱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爱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添源公司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铺设的不合格塑胶跑道全部拆除并销毁或支付费用126万;2、返还原告支付的40万;3、支付重新铺设跑道新增费用78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秦皇岛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添源公司)的项目经理,添源公司承包了山海关区长城小学运动场改造整体工程。添源公司授权***与被告于2016年4月4日签订山海关区长城小学铺设塑胶跑道施工及供材料的两份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原材料运至长城小学并开始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监理单位、被告、添源公司三方确认在现场取样送至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检测,2016年7月25日出具检测结果为:材质两项物理性能不合格,跑道场地色差严重;因施工技术问题,雨天跑道积水严重,每次下雨后原告要花钱雇人去清理积水。跑道施工和材质发现均有问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答应整改,却没有任何行动。被告提供的材质不符合质量标准,施工操作不规范导致铺设的塑胶跑道不能正常使用,必须全部拆除又因是特殊材质必须拉到辽宁销毁,该项拆除及销毁费用为126万,因被告施工过程中原告已经支付了40万,被告提供的是不合格产品必须拆除所以应当返还原告之前支付的40万元,原告另行铺设塑胶跑道,因原料上涨新增费用78万元,因被告施工及材质不合格造成原告的严重损失,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爱康公司辩称,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请,不是适格主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请。原、被告纠纷已经在山海关法院另案审结。在诉讼过程中,山海关教育局出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认可添源施工的工程2016年5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5月底交付山海关小学使用至今。另工程款已经由教育局通过财政拨款形式支付给添源公司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从以上事实可得出,工程已经交付,已经由实际使用者山海关小学进行使用。本案的权利主体应当是教育局或山海关小学。是否翻建、是否主张赔偿应该是教育局或者是小学。教育局认为该工程竣工合格的情况下,原告无起诉资格。其所主张的各项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教育局(发包人)将长城小学运动城改造工程交由原告添源公司(承包人)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2016年4月14日,原告***(甲方)作为原告添源公司项目经理与被告爱康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销售合同一份,约定:材料名称为混合自结纹塑胶跑道,规格型号为13mm红色组料,数量为6133㎡,综合单价125元/㎡,总价766625元;乙方保证材料质量符合标准,样块需通过国家体育用品检测中心检测且合格;本材料有效期为24个月,在此期间出现材料质量问题,乙方保证给予更换或退货,并承担运输费及相应赔付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原告***(甲方)作为原告添源公司项目经理与被告爱康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混合自结纹塑胶跑道施工,规格型号为13m红色,数量为6000m,综合单价10元/m,总价为60000元,不含税,不开具发票;合同签订后,施工人员到达现场付施工费的20%,余款本合同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竣工后,以实际竣工面积结算。合同期预计为2016年4月20日至5月10日。质量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图纸及标准规定。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爱康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原告已支付工程款40万元。
2016年5月19日,长城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竣工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教育局等单位进行了验收。
原告***提交有原告添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文化教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盖章的华东理工大学运动场地合成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委托单/合同单复印件一份,载明对涉案工程项目物理性能6项,化学性能3项进行检测。经原告添源公司委托华东理工大学运动场地合成材料检测中心就山海关区长城小学自结纹混合型塑胶跑道样块进行检测,2016年7月20日该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样品冲击吸收、抗滑值不符合要求。
2017年1月12日,被告爱康公司作出山海关区长城小学运动场维修方案,该方案载明长城小学塑胶跑道运动场存在问题:1、跑道自结纹面层出现局部脱落;2、百米直道有部分积水;3、半圆区色差明显。载明维修方案:1、将脱落处进行打磨处理,清理干净后重新喷面;2、积水处采取补料,疏、补结合将积水减少至规范要求之内;3、半圆区重新喷面层、消除色差。并写明等待春暖花开,天气温暖具备维修条件,被告公司及时安排维修人员和材料设备到现场进行维修。但因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被告爱康公司并未实际进行维修。
2018年3月6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教育局向原告添源公司出具整改通知书,载明:长城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项目,由你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后的使用过程中发现塑胶跑道存在积水和表皮起鼓、脱落、色差大等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多次敦促你公司进行处理,但至今未处理,要求你公司在保修期内尽快组织技术力量,对长城小学运动场塑胶跑道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原因并修复整改。
再查明,原告添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橡胶、塑胶跑道施工,橡胶、塑胶跑道维修等,被告爱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塑胶制品机器原材料、塑胶跑道材料、防水涂料、塑胶设备等;体育场地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设计、承包施工及检测等。
在爱康公司与***、添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教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二次庭审中,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教育局表示:在其档案中没有添源公司所述委托单,也没有该委托单之后形成的检测报告;长城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竞标金额为425万元,审计结果为4491769元,已支付工程款4298000元,剩余193769元未支付,剩余款项为质保金;运动场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为2016年5月底。使用半年左右,发现操场出现相关问题。
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材料销售合同、施工合同、检测报告、山海关长城小学操场维修方案一份、长城小学被告铺设的塑胶跑道照片、原告在长城小学录制的被告铺设的塑胶跑道光盘一张、邮件截图、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教育局给添源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书、起诉状,本院基于被告申请调取的爱康公司与***、添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教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二次庭审笔录,经审核,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委托华东理工大学运动场检测的委托单复印件一份真实性不能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爱康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山海关长城小学混合自结纹塑胶跑道施工,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于2016年5月底实际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后的使用过程中出现塑胶跑道存在积水和表皮起鼓、脱落、色差大等问题,影响正常使用,2017年1月12日,被告爱康公司作出山海关区长城小学运动场维修方案,但因与原告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被告爱康公司并未实际进行维修。2018年3月6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教育局向原告添源公司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保修期内尽快组织技术力量,对长城小学运动场塑胶跑道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原因并修复整改。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教育局作为长城小学运动城改造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整改通知书中并未明确要求对长城小学运动场塑胶跑道进行拆除,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的原告,所提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20元,减半收取13160元,由原告秦皇岛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