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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4694号 原告: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员。 被告:**,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代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