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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融鑫建筑器材租赁站、吉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369号 申请人:朝阳区融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经营者:***,男,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区融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此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4民初649号案件移送至本院管辖,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649号之一与(2022)吉0104执保60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内(银行账号:X)的存款X元,冻结措施开始日期为X年X月X日,结束日期为X年X月X日。现原告朝阳区融鑫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467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内(银行账号:X)的存款X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