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50号
申请人:**,女,住船营区。
被申请人:**,男,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沿河街沿河豪庭11栋B区102-1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3)吉0113民初2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长春市房产、车辆、微信及支付宝财产信息;
二、查询被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长春市房产及车辆财产信息;
三、查询被申请人吉林省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长春市房产及车辆财产信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