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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50号 申请人:**,女,住船营区。 被申请人:**,男,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沿河街沿河豪庭11栋B区102-1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3)吉0113民初2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长春市房产、车辆、微信及支付宝财产信息; 二、查询被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长春市房产及车辆财产信息; 三、查询被申请人吉林省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长春市房产及车辆财产信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