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1500号 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地址:吉林省。 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46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及房屋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