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执843号
吉林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2]第02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字[2022]第02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吉林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36950.00元及截止2022年5月31日利息27964.05元,2022年6月1日之后利息以436950.00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仲裁费用10110.00元由被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三、被申请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吉林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保全费30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委托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现场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5000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926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400元。
本院认为,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2]第023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2]第023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