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金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钢综合企业公司泡花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金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包钢综合企业公司泡花碱厂,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厂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金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钢综合企业公司泡花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金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金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申请执行人主体灭失,以包头市金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金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雅琴
审判员  包莉莉
审判员  王兴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