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03民初4386号
原告:***,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董继刚。
原告***与被告杨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安平月
人民陪审员 刘洁青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艳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