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监25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金发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志达开发**-5。
法定代表人:徐亚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文大西路**div>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金发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4民初86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114执452号。尚未执行标的:工程款1224778.5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5823元。因该案为特殊主体案件,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破解执行难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4民初8635号民事判决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白云良
审判员 许海秋
审判员 姜元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盖业民
书记员赵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