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民初317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基隆北街与柳江路交汇处隆泰檀香苑64幢0单元108室。
法定代表人:梁大伟,总经理。
第三人:牛财,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