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18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大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2022)吉01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7月13日、7月14日、7月2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工商登记、证券、财付通、支付宝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
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名单等强制措施,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吉01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2022)吉0103执18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立群审判员姜丽娟审判员白乃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