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平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1027号
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启才,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福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鸣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