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民初5197号
原告: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盼,公司董事长、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辽宁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岫岩县。
法定代表人:苏江源,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广金,辽宁朱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辽宁朱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 超
人民陪审员  王宝刚
人民陪审员  史明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