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6执420号
安图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混凝土款326,365.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为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350,002.40元(其中包括案款326,356.50元,利息15,705.90元,案件受理费3098元,申请执行费4842元),本院在扣除申请执行费4842元后将剩余345,160.40元支付给申请人安图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人在收到案款后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26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265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