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2民初1283号
原告: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昌西区小区307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被告:**,女,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吉林市。
第三人: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4555号伊莉雅居园72号楼4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9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迟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