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龙韵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人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城市龙韵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502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张广胜,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城市龙韵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柴慧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城市龙韵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晋0502民初2276号民事调解书,判令:1.被告晋城市龙韵实业有限公司供应支付原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整,12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余款于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2.如被告晋城市龙韵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支付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止。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张银行卡,我院现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目前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现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
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同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晋0502执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进    武
人民陪审员 王娇人民陪审员王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鹏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