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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古交市常安乡幸庄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8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古交市大川西路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古交市常安乡辛庄村委会,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常安乡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交市人民法院(2015)古商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古交市常安乡辛庄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古交市常安乡辛庄村委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古交市常安乡辛庄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古交市常安乡辛庄村委会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者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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