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中基浩泰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宁0202民初3024号原告: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系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中基浩泰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系宁夏中基浩泰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原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基浩泰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中基浩泰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