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22执1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84243694G。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73812034Q。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2020)宁0122民特191号民事裁定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7342.14元,违约金27000元,自2020年6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7028.51元,直至款项全部付清;如被执行人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申请执行人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由被执行人自愿支付违约金26916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6735元,执行标的1450244.1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388815.15元并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122执16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旭旻
审判员 高 波
审判员 张 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晶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
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
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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