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502民初578号
原告:中卫市六合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叶文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茹,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鹏,宁夏天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卫市六合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蔬菜公司)与被告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合蔬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茹,被告新宇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合蔬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的承包经营农田恢复原状,满足农作物种植条件;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1377.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六合蔬菜公司放弃要求被告将原告的承包经营农田恢复原状,满足农作物种植条件的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新宇工程公司系中卫市东园镇谢滩村的水利设施修建施工方。自2010年起,六合蔬菜公司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谢滩村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关系,流转期限截止2026年11月30日,每亩每年租金为750元,每三年增长7%。
合同签订后,六合蔬菜公司便在流转土地铺设灌溉管道,预留排水沟,在所流转的土地上开始种植蔬菜至今,但新宇工程公司在承建水利设施时,将六合蔬菜公司的种植设施损坏、将土地掩埋,致使六合蔬菜公司无法正常按季种植。2020年4月8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出面协调丈量新宇工程公司损坏的土地面积,双方均予以确认,但对损害赔偿事宜新宇工程公司却拒绝处理。综上,新宇工程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六合蔬菜公司的利益,六合蔬菜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
被告新宇工程公司辩称:2019年11月20日左右,新宇工程公司在六合蔬菜公司流转土地相邻的排水沟进行水利工程施工,占用了六合蔬菜公司流转的部分土地进行机械施工。2020年1月14日,六合蔬菜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破坏种植条件为由进行阻拦,新宇工程公司工作人员田仲强与六合蔬菜公司的工作人员袁云峰协商以后,新宇工程公司支付8000元作为施工占用补偿,田仲强向袁云峰支付了8000元后,新宇工程公司进行了施工。
2020年受疫情影响,新宇工程公司工程到2020年4月初完工,新宇工程公司组织机械对占用的土地进行平整和复耕,六合蔬菜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阻拦,并要求到镇政府对土地进行测量,后在东园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对施工占用的流转土地进行了测量,测量后新宇工程公司对土地进行了恢复。
六合蔬菜公司所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证明该损失大于新宇工程公司已支付的8000元,并且2020年六合蔬菜公司对所有土地进行了耕种,事实上也没有损失。受疫情影响,2020年6月份六合蔬菜公司才开始对流转土地进行耕作。另外,六合蔬菜公司为排水将新宇工程公司施工完成的排水沟挖断,也对新宇工程公司造成了损失,新宇工程公司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六合蔬菜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六合蔬菜公司提交的2018年农村土地流转合同1份、测量记录2张,被告新宇工程公司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原告六合蔬菜公司提交照片114张、视频3段,被告新宇工程公司对其三性无异议,结合被告新宇工程公司的答辩,其能够证明被告新宇工程公司在排水沟进行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机械将原告六合蔬菜公司流转的部分土地进行碾压、土方将部分土地掩埋的事实。
被告新宇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照片19张,原告六合蔬菜公司质证后虽有异议,但庭审中经向原告六合蔬菜公司核实,原告六合蔬菜公司陈述在2020年6月份,原告六合蔬菜公司已自行对涉案的土地恢复并种植,故结合该组照片能够证明2020年6月份,原告六合蔬菜公司涉案的恢复原状并从事农业种植的事实。
2.联系电话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张、转账记录1份,原告六合蔬菜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其能够证明2020年1月14日,被告新宇工程公司在排水沟进行水利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新宇工程公司工作人员田仲强向原告六合蔬菜公司的工作人员袁云峰支付8000元的事实;
3.照片4张,其证明的事实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其拟证明被告新宇工程公司涉案的土地进行恢复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六合蔬菜公司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谢滩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由六合蔬菜公司承包谢滩村土地75.40亩。2019年11月,新宇工程公司在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谢滩村的排水沟进行修建,六合蔬菜公司承包经营的土地与谢滩村的排水沟相邻。2020年1月14日,由于新宇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机械将原告六合蔬菜公司承包的部分土地进行碾压,为此新宇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田仲强向原告六合蔬菜公司的工作人员袁云峰支付8000元。
2020年4月8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政府和东园镇谢滩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对施工过程中被机械碾压、土方掩埋土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的面积为18114平方米即27.15亩。随后,六合蔬菜公司对该27.15亩土地进行恢复后并于2020年6月对该部分土地进行农业种植。现六合蔬菜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新宇工程公司为修建农田水利设施将原告六合蔬菜公司承包的27.15亩土地碾压、掩埋,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六合蔬菜公司已对土地自行恢复,必然产生相应的耕地、平整等机械费用,结合机械台班费用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新宇工程公司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土地恢复所需的费用较为合理,费用共计13575元(500元*27.15亩),扣减被告新宇工程公司此前已支付的8000元,还应当赔偿5575元。
原告六合蔬菜公司主张土地租金20362.5元和土地收益54300元,因事发后原告六合蔬菜公司于当年的6月份对土地进行复耕种植,并未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六合蔬菜公司主张的供水管道费用54300元,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新宇工程公司施工过程中将土地排水管道进行损坏的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卫市六合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赔偿土地恢复费用偿5575元;
二、驳回原告中卫市六合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计1764元,原告中卫市六合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负担1699元,被告宁夏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晓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雅楠
书 记 员 王 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XXXX、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