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臻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臻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3民初3284号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臻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振华凯都大厦2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贵州臻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2元,减半收取2766元,由原告**负担(已
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