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臻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臻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利和国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2民初5672号
原告:贵州臻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3798806854G。
被告:贵州利和国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贵州臻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利和国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臻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臻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2.00元,减半收取1,916.00元,由原告贵州臻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