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1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鸿运凯旋国际**。
法定代表人:曾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嘉豪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康占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瑶,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阳,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腾公司)因与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腾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5元,减半收取2177.5元,由上诉人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学里
审判员 张文欢
审判员 姜 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苏建然
书记员王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