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2民初4258号

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号鸿运凯旋国际**房。

法定代表人:曾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旋、吕方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号嘉豪国际中心**座**室iv>

法定代表人:许志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霞,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国杰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政府对面金麓国际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荣阳意,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杰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杰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