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颂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颂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聚思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399号 申请人广州颂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开发路8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461905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聚思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2组团(AB)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1186X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颂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聚思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500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险金额1100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颂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聚思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敖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