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颂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颂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83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广州颂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新墩路54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江海君。
本院在执行**与广州颂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穗增劳人仲案字【2016】8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广州颂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应偿还76076.89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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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龙飞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