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鹭江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83号

原告:厦门鹭江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60号5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节太,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泰地海西中心B座1005室。

法定代表人:高毅斌。

被告:厦门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109单元0363号。

法定代表人:方太亮。

第三人:方太亮,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鹭江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方太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属于房地产纠纷范畴,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涉自贸区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本案依法应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超特













代书记员







庄丽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