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仁康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685号
原告谷建加,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永安新城桂花苑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才忠,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仁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追加)中民筑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谷建加与被告湖南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仁康医院有限公司、中民筑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