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9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侨开发区光电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6397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民,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福清市诺华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东营村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770255364。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万园,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福建省福清市诺华水务有限公司、万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中记载的地址(也即其在一审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但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