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梦往(厦门)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7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侨开发区光电科技园(福建省诺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二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166397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梦往(厦门)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52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9128466XD。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梦往(厦门)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