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梦往(厦门)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81民初2995号******
原告:新梦往(厦门)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52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勇,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侨开发区光电科技园(福建省诺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二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梦往(厦门)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梦往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梦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告福建建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梦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福建建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4,000元;2.被告福建建成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3日起,原、被告签订化验室成套设施仪器采购合同,用于福清市龙田污水处理厂化验室项目,原告新梦往公司为卖方,被告福建建成公司为买方,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并于2017年4月验收。被告福建建成公司累计拖欠货款54,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其以各种理由拖延且拒不支付,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福建建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福建建成公司确有向原告新梦往公司购买仪器的事实,且尚欠货款54,000元,但被告曾与原告协商延期偿还剩余款项,原告表示同意,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变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原告新梦往公司请求被告福建建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第二,即便法院判决被告福建建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应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七款的约定履行,即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且不超过逾期付款部分的5%,而非原告主张的30,000元。综上,被告福建建成公司确有54,000元货款未支付,也同意偿还,但被告已与原告协商延期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原告新梦往公司(卖方)与被告福建建成公司(买方)在福建省福清市签订《化验室成套设施仪器采购合同》(用于福清市龙田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项目),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交货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交货地点在福清市龙田污水处理厂项目现场内买方指定地点;货物安装调试完毕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卖方派技术人员与买方和业主方一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买方会同业主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卖方货物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自签署安装验收合格证书的次日开始计算等内容。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卖方提交相关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即56,000元作为预付款,合同生效;全部货物发至现场后,卖方提交相关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45%即72,000元作为到货款;货物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交验收单,买方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即16,000元作为安装调试款;合同价格剩余10%即16,000元作为***,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该合同第九条第七款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付款部分的5%。原告新梦往公司和被告福建建成公司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双方的授权代表***、万园签名。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被告福建建成公司向原告新梦往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6,000元。原告新梦往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并于2017年4月17日验收合格。被告福建建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确认截至庭审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00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化验室成套设施仪器采购合同》、《实验室设备验收单》、收款回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化验室成套设施仪器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货物质保期已于2018年4月17日届满,被告福建建成公司亦承认尚欠原告货款54,000元的事实,其应当予以偿还,故原告新梦往公司诉请被告支付货款5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建建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偿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约向原告新梦往公司支付不超过2700元(54,000元×5%)的违约金。未支付的到货款22,000元的违约金从交货日2017年2月20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即2017年2月28日起、安装调试款16,000元的违约金从验收日2017年4月17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25日起、***16,000元从2018年4月18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庭审之日即2018年6月6日违约金为2,273.30元。原告新梦往公司未举证证明因被告福建建成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其他损失,故其诉请被告福建建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本院对超过270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梦往(厦门)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000元;******
二、被告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梦往(厦门)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2,000元从2017年2月28日起、16,000元从2017年4月25日起、16,000元从2018年4月18日起分别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700元);******
三、驳回原告新梦往(厦门)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682.50元(已交纳),被告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7.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