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州市湘南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3执保114号 申请人:永州市湘南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画眉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9栋3204。 法定代表人:陈**忠。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永州市湘南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3)湘1103民初257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本院现已经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339元、1000元、10130元、78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如期满后,申请人需续行申请冻结的,应在期满之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申请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3)湘1103民初257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