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03民初701号
原告: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开发区樟窖路常德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园综合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炜炜,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小惠,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4元,减半收取23402元,由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