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保85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开发区樟窖路常德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园综合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汉见。
被保全人:***,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保权人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7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保全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律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张钰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