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4300号
原告: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开发区樟窖路常德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园综合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汉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炜玮,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玟慧,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
第三人:湖南鑫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迎丰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波。
原告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南鑫安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8元,减半收取4604元,由湖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 璐
书 记 员 黄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