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627号之一
申请人:漳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桥东镇外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577007004M。
法定代表人:何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胜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东厦镇东厦村东坑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337579310G。
法定代表人:罗雪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林。
被申请人:福建省沅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盛亚花园5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50688243。
法定代表人:陈清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
被申请人:陈绍坤,男,1973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原告漳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胜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绍坤、福建省沅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漳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被申请人福建省沅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9013********)名下价值共2241983.19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福建省沅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9013********)名下价值共2241983.19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陈庆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文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