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627号
申请人:漳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桥东镇外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577007004M。
法定代表人:何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胜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东厦镇东厦村东坑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337579310G。
法定代表人:罗雪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省沅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盛亚花园5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50688243。
法定代表人:陈清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绍坤,男,1973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原告漳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胜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绍坤、福建省沅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漳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沅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9013********)、被申请人福建省胜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账号为3505********)、被申请人福建省胜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漳州市支行(账号为1363********)价值共2241983.19元的财产;2.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漳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保险限额2241983.1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沅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9013********)、被申请人福建省胜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账号为3505********)、被申请人福建省胜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漳州市支行(账号为1363********)共2241983.19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2241983.19元范围内对申请人漳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因保全错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漳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陈庆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文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