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沅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443号
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赖明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平,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沅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盛亚花园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罗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10层A、G单元。
负责人:李绪堂,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沅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玉桂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洪燕贞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