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44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亚龙,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终8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一审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668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66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