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104民初3276号
原告: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斌,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
原告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公司)诉被告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斌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弘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51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从原告处购买油漆用于生产经营,采取先拿货后付款方式延续至今。自2013年至2017年5月1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95175元货款未偿还。2017年5月9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便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同意就被告所欠货款进行了减免,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经双方核实,扣除章斌退公司材料后,章斌欠公司货款人民币95175元(大写:玖万伍仟壹佰柒拾伍圆整)”。之后被告迟迟不履行义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造成原告资金运转诸多不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章斌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弘毅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购货资料》、《欠条》均与原件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章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证据,故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被告章斌在原告弘毅公司处多次购买油漆等材料,采取先拿货后付款的方式交易。2017年5月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9517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弘毅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被告签名确认的《欠条》佐证,被告经原告催要货款未予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5175元;
如被告章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3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谷海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