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3277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明,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
申请人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了(2018)湘0104民初327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陶明的部分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调解结案,申请人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陶明在本案中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谷海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柳菁